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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遗属诉《见字如面》版权案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20-06-09      发布者:方圆商标      来源:本站

 因在《见字如面》第二季节目中,朗读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书信,《见字如面》节目被三毛姐弟以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6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见字如面》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见字如面》著作权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636万元。


  书信引纠纷


  3原告诉称,在腾讯视频平台播出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中,表演嘉宾朗读了三毛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书信《过去·现在·未来》。书信作者陈嗣庆的法定继承人,即作家三毛的3姐弟,以前述行为未经其许可,侵犯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涉案节目的3著作权人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向3姐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3姐弟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1万余元。


  3被告辩称,在涉案节目中朗读涉案书信的行为系为介绍、评论该书信及说明相关主题而适当引用书信的部分内容,构成合理使用,并未侵犯3原告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行为并未给3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害,故其要求3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3原告是否拥有涉案书信的著作权,是否有权提起该案诉讼;3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一审判侵权


  6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修改、复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


  修改权方面,对作品内容作局部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属于对作品的修改,是受修改权控制的行为。即使对作品进行修改后取得正向效果,亦不构成侵犯修改权的抗辩理由。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对书信字词、短语的增添、修改或删除,属于对涉案书信的文字性修改、删节;将涉案书信的长句、段落删除以及调换段落顺序,属于对书信内容的变更,因而均落入涉案书信修改权控制的范畴。此外,涉案节目还对涉案书信的标题进行了改动,亦属于对涉案书信内容的修改。复制权方面,复制行为并不要求精确再现作品的全貌,只要在物质载体中保留作品的基本表达,即使对作品进行了一些改动或者未利用作品的全部内容,亦属于复制行为。该案中,涉案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虽然对书信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但并未形成新的表达,因而仍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复制。表演权方面,朗诵文字作品、演奏音乐、演唱歌曲等,都是典型的现场表演行为。该案涉案节目中,演员面对现场观众,配合肢体语言及面部表情,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饱含感情地朗诵出来,属于对涉案书信的表演行为。此外,由于涉案节目中包含了涉案书信的表演及字幕,公众在观看网络中存在的涉案节目时可以通过聆听对涉案书信的朗诵以及观看涉案书信的字幕的方式,知晓涉案书信的内容。因此,即使信息网络传播的直接对象是涉案节目,但该行为却实际达到了向公众提供涉案书信的效果,使公众获得了了解书信内容的可能性。故将涉案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同时也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受涉案书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


  从使用目的看,涉案节目分为书信朗读和书信点评两个环节。在朗读环节邀请专业演员对书信内容进行声情并茂的朗读,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观众对涉案节目的关注和讨论重点也都集中于书信朗读环节。因此,无论从节目预先设置还是实际效果看,书信朗读环节都是涉案节目的核心环节,而书信点评环节则相对处于次要位置。因而可以认定,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目的并非单纯对涉案书信进行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其他问题,而是通过朗读书信的方式展现书信的内容,以达到较好的节目效果并最终吸引观众。


  从引用程度看,涉案书信4000余字,涉案节目使用1000余字,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占比,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程度均较高。涉案节目展示的涉案书信的内容基本涵盖涉案书信的大部分实质内容。综合引用数量和内容两方面因素,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已达到基本再现涉案书信内容的程度,因而不属于适当引用。此外,涉案节目未经许可通过朗读的方式再现了涉案书信的实质内容,必然会对3原告授权他人以类似方式使用涉案书信产生影响。该案中,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的同时还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这不仅会影响3原告获得经济利益,还侵犯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这一包含作者人格利益的权利,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影响了涉案书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被告双方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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