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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美家”与“美瑞美家”法庭对峙,一字之差判赔千万元!

发布时间:2024-02-15      发布者:方圆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认为他人在企业名称、微信公众号及经营、宣传活动中使用“美瑞美家”字样,与“美克美家”仅有一字之差,对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克公司)将深圳市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美瑞美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奕呈瑞家居馆(下称奕呈瑞家居馆)诉至法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美瑞美家公司的上诉请求。根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美瑞美家公司、奕呈瑞家居馆须停止侵犯美克公司第3198798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美瑞美家公司还需停止使用含有“美瑞美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微信公众号名称,美瑞美家公司、林某某向美克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奕呈瑞家居馆向美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起因:标识近似是否侵权?

 

  美克公司成立于1995年,2004年5月获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等第20类商品上。2012年5月,美瑞美家公司注册成立。2021年5月,美瑞美家公司登记认证了“美瑞美家家具”企业微信公众号。2017年9月至2021年10月,美瑞美家公司类型为个人独资公司,林某某为唯一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判决书显示,美瑞美家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宣称其成立于2003年,在全国拥有200多家专卖店、四大制造基地,每年增长100家以上新店,2020年底至2021年1月初24天时间内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美瑞美家公司在官网、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发布的多篇宣传文章中及插图、附图上,以及产品宣传册上多处突出使用“美瑞美家”标识,宣称其加盟店已覆盖上海、广州、成都等59个城市,在上海、成都、乌鲁木齐等地均开设有20余家店铺,在上述店铺的门头标识、价签、宣传画报等显著部位均突出使用了“美瑞美家”或包含“美瑞美家”字样的标识。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美克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分别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红光山红星美凯龙家居世博广场内的“美瑞美家·辰瑞”店铺和上海市、杭州市、遵义市、石家庄市的美瑞美家门店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制作了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在上述门店均突出使用了“美瑞美家”“美瑞美家·辰瑞”标识。

 

  在完成公证取证后,美克公司将美瑞美家公司、林某某及销售“美瑞美家·辰瑞”家具的奕呈瑞家居馆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美瑞美家公司、奕呈瑞家居馆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美瑞美家公司停止使用包含“美瑞美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及微信公众号,美瑞美家公司、林某某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奕呈瑞家居馆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美克公司主张,2021年7月其发现奕呈瑞家居馆经营的“美瑞美家·辰瑞”店铺突出使用了“美瑞美家”侵权标识,在产品价签上使用了“美瑞美家辰瑞”标识,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美瑞美家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认证微信公众号名称时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经审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瑞美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多家店铺门头、价签、商品、包装、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的显著位置及店铺和商品宣传图片、包装袋等处使用“美瑞美家”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美瑞美家公司在宣传中多处使用“美瑞美家”标识,与“美克美家”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经营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与美克公司存在投资、许可等关联关系,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而进行后续消费。因此,美瑞美家公司对“美瑞美家”标识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出,美瑞美家公司申请注册“美瑞美家赫玛”“美瑞美家森玛”“美瑞美家爱玛”“美瑞美家辰瑞”等包含“美瑞美家”字样的系列商标,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可以印证美瑞美家公司在主观上亦有攀附美克公司品牌的故意。奕呈瑞家居馆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侵犯了美克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而且作为家具行业从业者,其更应注意到涉案商标与“美瑞美家辰瑞”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但仍然不以为意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主观上存在故意。

 

  此外,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经过美克公司长期使用、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瑞美家公司作为美克公司的同业竞争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与“美克美家”近似的“美瑞美家”字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美克公司声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违背了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美瑞美家公司将其包含“美瑞美家”字样的企业名称用于企业微信公众号名称开展经营活动,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上述考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瑞美家公司、奕呈瑞家居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美瑞美家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美瑞美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微信公众号名称,美瑞美家公司、林某某向美克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奕呈瑞家居馆向美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美瑞美家公司与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称,二者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而且一审判赔数额过高,请求改判二者向美克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990万元。在二审庭审中,双方撤回了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美瑞美家公司、林某某承担赔偿数额1000万元并无不当,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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